出國考察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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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 2021-07-26, 週一 11:29
臺東縣鄉民代表會代表出國考察作業規範
召開第21屆第5次定期會議業經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東金鄉代議字第1100000542號訂定施行。
壹、目的:為提高代表問政品質、議事效率及增廣見聞,並為代表出國經費核銷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規範。
貳、依據:地方民意代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暨內政
部98年5月27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2081號及行政院
101年8月1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552令辦理。
參、內容:
一、 考察地點:由實際參加考察代表決定。
二、 考察期間: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 補助對象:本鄉現任代表(含主席、副主席)。
四、 補助金額:每年新台幣伍萬元整。
肆、出國考察計畫及申請方式:
一、每次出國考察人數不限。
二、代表出國考察前需填寫「地方民意代表出國考察計畫表」
並經主席核准考察行程及日數。
三、因故不能成行或中途如變更行程或期間時,須經主席核准變更後,始可辦理各項考察經費之申請。
四、考察人返國後應檢附護照(台胞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經費申請。
伍、出國考察費之核銷與申請:
(一)需檢據部份:
(1)交通費: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運輸工具費用報支
機票部分應檢附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國際航線購票
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明出國
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其餘交通費
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2)辦公費:包括出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
及雜費。
(二)勿需檢據部分:
生活費:包括出國人員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得依照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日支數額表所列各地區日支數額報支。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費,百分之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1)出國人員應於銷差之日起15日內依國外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所定各費,連同有關單據辦理核銷。
(2)至地方民意代表出國考察以個人委請旅行社代辦考察
行程,旅行社開具之代收轉付收據金額(即團費)在
食宿不超過中央政府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生活費日支
數額原則下,得併同其他交通費及辦公費等費用於不
超過出國考察經費編列標準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限額內辦理核銷。
陸、出國考察報告:
一、代表出國考察返國後對考察地區各項交通、建設、經
濟、環保、綠美化、休閒觀光等具有利地方建設性之
事項,有值得供政府機關借鏡與學習者,於出國日起
三個月內應自行提出具體之出國考察報告。
二、可透過代表會開會期間於質詢或發言時,加以宣導作
為鄉政建設之參考。
三、口頭或書面遞送鄉長、各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員提
供建言。
柒、出國考察報告之管理:
為兼顧地方自治及資訊公開原則,代表所提之出國報告,豋
載本會網站或存放代表會以供民眾點閱瀏覽。
捌、本規範陳請主席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