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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一、議決本鄉規章

二、議決本鄉預算

三、議決本鄉臨時課稅

四、議決本鄉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本鄉公所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 織規程

六、議決本鄉公所提案事項

七、議決本鄉決算報告

八、議決本鄉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本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規約,除法律、省法規、縣規章有規定外,應函由鄉公所轉報縣政府備查。


一、會 議

本會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四十日。

為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鄉長之要求或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期之會期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本會經鄉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開會時,主席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主席認為必要時亦得召集臨時會。其召集次數及會期〈除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四項召集之臨時會外〉,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每次不得超過五日 。

二、質 詢

每次定期會,以鄉長的施政報告及鄉公所各單位工作報告揭開了代表反映民意、監督鄉政的序幕。
代表針對鄉公所工作情形及未來施政方向,以理性的態度,犀利的言辭,向鄉長或單位主管提出質詢,針對施政弊病,加以糾正,及指出地方建設應興革之事項要求鄉公所辦理。

三、提 案

代表開會所要討論的事項,其來源分為:代表會提案、鄉公所提案、和人民請願案;其處理程序則分為需經三讀才完成法定程序的提案如:地方自治條例及年度總預算案,及不需要經三讀程序之一般提案。
代表提案,包括地方自治條例和具體反映民意的事項,前者提出時應有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後者提出時應有二人以上連署,遇有緊急特殊事件時,可提出臨時動議,但必須有四人以上附議。

鄉公所提案,一為年度總預算案及地方條例;另為一般提案,如:鄉公所有財產之處分、年度決算之審核報告 等事項。
同時,代表並接受人民請願案,以有效解決縣民認為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情。

四、審 查

需經過三讀會程序的議案,在大會召開第一讀會時宣讀議案標題,並議決交由有關審查 委員會審查或不經審查直接進入二讀。
審查委員會仔細研討,做成審查意見後,由召集人在二讀會上提出報告,此時其他審查會的代表可提出意見一起討論,互相協商折衷後,決議才能達成,當場若有正反意見相持不下時,則必須以表決方式達成決議。
三讀會除審議二讀會所做成的決議是否和中央法令牴觸外,僅得做文字修正,不得變更原意,若無牴觸則完成法定三讀程序,交由府執行。
不須經過三讀會程序的議案,由程序委員會認可列入議程後,交由相關審查委員會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由召集人向大會報告,大會討論做成決議,即交由鄉公所執行。

五、執 行

代表會依職權所做的議決案,鄉公所均應照案執行,如果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政府三十日內敘明理由送請本會覆議,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縣政府應即接受。
鄉公所對議決案的執行執情形,必須在下次定期會提出報告,依法運作,民意需求才能真正貫徹執行。